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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日期:2026-02-04    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6
02/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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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空气质量 污染防治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24〕108号)进行了修订,组织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市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2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邮箱(jdcjkk166@163.com),来稿请注明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严格保密参与者的个人信息。

附件:1.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6年2月3日

附件1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

通  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新乡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详见新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二)新乡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

(三)长垣市、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平原示范区应当参照本通告调整本辖区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24〕108号)即行废止。

附件2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起草说明

一、起草原因和依据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以及省最新要求,202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禁止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主要法律政策和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禁用机械种类和管控要求。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5.《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我省范围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均不得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未悬挂环保号牌以及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主要内容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四项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将原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中的“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梨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调整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同时,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修改为 “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划定高排放禁用区范围与原通告一致,要求长垣市等8个县(市)和平原示范区应当参照本通告调整辖区的禁用区范围。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新增了“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实施时间。明确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24年发布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24〕10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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