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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白云鄂博矿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6-02-06    来源: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6
02/0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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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垃圾治理 固废处置 垃圾治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体系,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通告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源头投放与清运

所有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一)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与个人的要求(居民、沿街底店及商户)

1、装饰装修前,应将装修时间、地点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等)。

2、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并及时清运至管理责任人设置的封闭式暂存设施或场所,严禁随意堆放。

3、严禁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4、委托清运时,必须选择依法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的运输单位。

(二)对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要求(物业企业)

1、住宅小区、单位、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如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置规范的封闭式装修垃圾暂存设施。

2、负责督促、指导产生者规范投放,对劝阻无效的违法投放行为,应及时向区城管部门报告。

3、应联系合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严格执行建筑垃圾三联单制度,不得接收混合投放的垃圾。

(三)对工程施工单位的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区城管部门备案。

2、处理方案应包括:垃圾总量与类型、运输路线与时间(需经交管部门规定)、资源化利用或消纳去向及相应协议等。

3、必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4、必须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清运,并严格落实三联单管理制度。

二、严格运输监管,实行联单闭环管理

(一)运输资质与车辆规范

1、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证》。

2、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统一标识,并满足以下条件:

使用密封的专用车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在区城管部门登记并领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随车携带;安装GPS/北斗系统,并严格执行限速规定。

(二)运输过程与联单管理

1、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密闭,严禁超载、遗撒、带泥上路,并严格按照备案路线和时间行驶。

2、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三联单管理制度。联单包括产生单、运输单、处置单,载明的类型、数量必须一致。产出方、承运方、接收方必须通过管理系统如实填写、运行联单。

三、规范处置利用,优先资源化发展

(一)明确处置去向

所有建筑垃圾必须运送至依法设立的建筑垃圾贮存点、消纳场或综合利用场,不得擅自倾倒。

(二)优先资源化利用

工程渣土等优先用于土方平衡、回填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等综合利用产品。

(三)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固废等其他废物。运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与环保。

四、强化社会监督,严惩违法行为

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严肃查处。部分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如下:

对个人:未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指定暂存设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运输单位:未使用密封专用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车辆未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从严处罚。

区城管大队、住建、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将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建筑垃圾治理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我们承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472-8023225

五、其他事宜

本通告适用范围的经营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咨询电话:

白云鄂博矿区建筑垃圾贮存场

地址:城区西南

电话:0472-802322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居民、商户、物业服务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白云鄂博矿区城市管理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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