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5年未做修改,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主要是考虑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做了一些修改。
将考核写入新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童卫东强调,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是,对如何负责,未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童卫东表示,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
强调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童卫东介绍说,15年前,污染源头治理的概念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更多地强调大气污染末端治理。
从2013年起,北京、上海等城市陆续开始着手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2015年,环境保护部公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的源解析成果。工业污染、燃煤和机动车是造成目前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童卫东说:“大气污染治理比较难,现在很多手段是末端治理,成本高,效果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源解析的基础上,对污染源治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路。”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童卫东举例说,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要求,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建设洗选设备。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要求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除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已建成煤矿外,其他煤矿必须配套洗选设备。“这是因为我们国家主要能源是煤炭,短期内这种能源结构难以改变。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此外,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提高机动车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状况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这些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理念。”童卫东说。
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童卫东说,15年前,雾霾与PM2.5这两个词语对我们来说还很陌生。但谁曾料到,从2013年起,雾霾频现,由区域性问题逐渐覆盖全国很多地区。PM2.5等大气污染物既破坏了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又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成为当前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和主要矛盾。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向雾霾等污染宣战。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时强调,要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能源结构、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出远近结合,有利于标本兼治、带动全局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侧重“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童卫东表示,“现在污染大气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对目前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大气环境问题,这部法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
比如为减轻燃煤大气污染,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针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尤其是新增了重点区域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两部分内容。”童卫东介绍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落地生根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现在新法的条文有129条,仅法律责任部分就占了30条,这部法律不仅提出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完整性。”童卫东说。
比如为落实煤炭洗选规定,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专家表示,这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