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种设备及其废弃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州)或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取得核准许可后,按要求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处置单位。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鼓励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产生核准许可及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排放周期、运输单位、运输路线及时间、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州) 或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取得核准许可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清单,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其中,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工程造价信息。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鼓励各类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
全文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规〔202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