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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明确八种环保约谈情形

日期:2017-12-05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8版  作者:王学鹏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2/0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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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问题 大气环境

  山东省淄博市日前正式实施《淄博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明确了予以约谈的八种情形和具体程序,督促强化区县政府(管委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有效地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据了解,淄博市予以约谈的情形包括: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6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月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连续3个月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一名的等。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月均值劣于Ⅴ类、水质较大幅度恶化甚至降类的。
  
  在污染治理任务方面,市政府下达的重点治理项目或工程进展较慢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保护任务未落实到位,影响国家、省对市进行考核的;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年内受冲击两次及以上,且进水超标溯源排查不力的;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连续超标3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日均值累计3次及以上超标的。
  
  此外,还包括未完成淄博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未完成淄博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对突出环境问题久拖不决,整改不力以及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需要约谈时,淄博市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及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并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淄博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同时,淄博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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