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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通告

日期:2017-12-15    来源:恩施州地税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2/1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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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保税 恩施州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掌握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绿色生态健康发展,现就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计算
  
  (一)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并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三)固体废弃物的适用税额。煤矸石的适用税额为每吨5元;尾矿的适用税额为每吨15元;危险废物的适用税额为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适用税额为每吨25元。
  
  (四)噪声的适用税额。噪声中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的适用税额为每月350元;超标4-6分贝的适用税额为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的适用税额为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的适用税额为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的适用税额为每月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的适用税额为每月11200元。
  
  五、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六、减税、免税政策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六)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七、征收管理及部门职能分工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州、县(市)两级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申报纳税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对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特此通告。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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