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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机动车检测公司40元出具假排放检验报告,被罚50万

日期:2018-06-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妮斯 刘婕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6/1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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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环境监察 机动车尾气

  “刚刚市公安局移交了个群众投诉过来,说是锦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走,去现场查查。”四川省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的张洪彬急忙收拾完东西后,就向现场赶去。
 
  据了解,2月27日,一辆川A海马牌小汽车在锦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一共过尾气环保检测线5次。其中,第一、二、三次上线为正常上线,第四、五次系公安人员要求上线比对。调取对应的监测报告显示,此车第三次过线(环检7线)尾气合格,其余4次过线尾气均不合格。
 
  执法人员在此尾气监测结果的基础上,对此公司检测引车员黄海(第二次检测引车员)、“车串串”刘勇进行了调查。两人均表示,由刘勇介绍的复检车经黄海操作检测合格之后,刘勇将支付黄海50元/辆的费用。
 
  在调查范安其(第三次检测引车员)时,他表示对此车过尾气检测线操作时,未接到任何“车串串”的暗示,均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且对于车辆检测数据也并不清楚。
 
  此外执法人员还调查发现,作为机动车尾气检测引车员,黄海、范安并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但这些证据有些单薄,还不足以认定其违法行为。”执法队员们焦急地讨论着。
 
  张洪彬提出,马上联系成都市质监局、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西华大学王永忠教授等专业机构和专家,对锦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相关设备和数据进行认定。
 
  经各方配合调查,对这家公司环检7号线检定后发现,环检7号线机动车排气分析仪检定结果为“不合格”,且通过对此检测报告分析后得出,此车第三次检验合格的报告数据异常,且出现异常数据的情况有一定规律性,可以确定系人为干预检测数据造成。
 
  锦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洪彬向记者介绍说,此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成都市锦江区锦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0元,并处50万元罚款。
 
  “违法收入40元,处罚50万元,数值差异天壤之别。但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执法督查’,不能姑息企业违法行为。”张洪彬很有感触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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