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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8-11-09    来源:许昌市政府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11/0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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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污染天气 污染防治 空气质量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许政办 [2018] 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4日    
 
    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202号)、《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许昌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应急机构、力量等,统筹做好本区域的预警和响应工作,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以下简称市大气工作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与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大气工作部设在市环保局,市大气工作部部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市政府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许昌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2)市监察委负责对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3)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并向省政府报送有关信息。
 
    (4)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市工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6)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重型货车入市区管控方案、限制大型集会等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城市规划区内禁放烟花爆竹方案,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8)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9)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0)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拆迁及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制定商品混凝土企业停产限产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1)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货车分流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2)市水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3)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村地区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4)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6)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渣土车运输实施方案;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对建筑垃圾在收集、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采取覆盖、设置围档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17)市公路局负责制定国、省干道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加强工程施工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18)许昌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市政府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9)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但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1)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2)当中心城区达到Ⅲ级、Ⅱ级或Ⅰ级预警条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启动该级别的市级预警程序,并通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3)在接到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环保厅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时,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预警的发布机关为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
 
    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区域联动机制
 
    当预测发生地市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工作部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预警信息,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后,市大气工作部立即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5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级部门要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当市级发布预警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2.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调低1—2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的排放量再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市大气工作部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工信部门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浇筑及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根据市大气工作部的应急调度指令,适时调整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干道道路扬尘监督管理,加强工程施工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信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2.2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的排放量再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工信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机动车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公安部门可视情况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限行区域。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3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的排放量再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机动车限行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3市级响应
 
    当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市大气工作部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联合会商、研判结果,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及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1市级Ⅲ级响应
 
    (1)市大气工作部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地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
 
   (2)市大气工作部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4.3.2市级Ⅱ级响应
 
    在市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派出本部门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大气工作部。
 
    4.3.3市级Ⅰ级响应
 
    在市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市直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4信息公开
 
    4.4.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信息公开组织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5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按时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6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级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指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大气工作部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天内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3日内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相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5月份前,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重点企业操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报送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在本预案基础上,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流程等具体流程,以及县(市、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示位置。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总结评估结果,结合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应急减排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市政府将结合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及时进行更新;对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对应急减排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于每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许政办〔201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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