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继北京、上海、江苏省和安徽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湖南省成为全国第五个省份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湖南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发布补充通知。结合实际情况,湖南省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为本次试点行业。
本次试点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