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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日期:2016-02-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2/0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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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资源审判庭 水域污染 环境资源案件

经广东省编办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立案二庭近日正式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环境合同、侵权纠纷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业性、公益性、依职权性等特点,技术要求高,审理难度大,推行专门化建设有利于破解审理难题。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是广东法院推进审判专业化改革的又一举措,将为广东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认为,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近3年来,广东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4355宗、刑事案件2032宗、行政案件(包括非诉执行案件)4109宗,共计10496宗。全省每年新收案件3300宗左右,虽然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比重较小,但从全国此类案件收案情况看,已算“大户”。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和最高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纠纷等司法解释的出台,预计今后环境资源类案件将有明显增长。

记者从广东高院获悉,新成立的环资庭现配备了法官18人,法官助理10人,书记员6人,其中硕士15人,博士3人。主要负责对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下集中指导,对外沟通协调。

为遵循专业性、前瞻性和便利性的原则,今后,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4个生态区域板块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标的较大的跨区域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将由广州、清远、茂名、潮州4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对应管辖,上述4个生态区域板块标的较小的跨区域环境类民事纠纷将由辖区内指定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据广东高院介绍,海水、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由广州海事法院集中管辖。考虑到诉讼的便利性等因素,资源类纠纷不采用集中管辖的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民事案件进行管辖。

有关专家表示,采用片区集中管辖的方式,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能为过去受困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环境诉讼提供实质性松绑,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对广东省环保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都有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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