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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为例解释碳排放交易

日期:2016-02-22    来源:中国碳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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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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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碳交易 碳市场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3个特色。特色一是设计周密,特色二是工作扎实,特色三是具有开放性。

碳市场宏观政策

Q碳排放权交易为何是低成本的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

A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思想是建立一个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交易市场,使市场机制在碳排放权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进而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在确定排放权的基础上,排放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寻找排放量更低的生产或生活方式;当自身减排的成本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时,企业会选择购买碳排放权;当自身减排的成本低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时,企业会选择自身减排;当企业自身的减排潜力比较大,减排成本低于碳价时,企业也会选择出售碳排放权。这样,企业选择的结果使得全社会的减排成本变低了。

Q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特点是什么?

A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3个特色。特色一是设计周密,特色二是工作扎实,特色三是具有开放性。设计周密是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全面考虑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各个方面。全面考虑了碳排放权市场制度设计的所有要素: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制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办法,碳排放配额交易办法,碳排放权市场监管办法。多有方面都考虑到了,也都进行了设计。

Q重点排放单位为何以1万吨二氧化碳为门槛?

A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京内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企业(单位)。选择一万吨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抓大放小,1万吨以上的企业(单位)占全市碳排放总量有一定比重,抓好这些单位的节能减碳工作,能够有效发挥带头作用,对全市完成目标也有较大的贡献。二是如果把排放量小的单位纳入,从经济的角度看,交易成本较高(核算、核查、履约管理等),不能有效降低综合减排成本。三是试点期重点是探索经验。这些充分借鉴了欧盟的成功经验。

Q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企业能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A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包括三类。一是重点排放单位;二是除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报告单位,自愿参与后,需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具体条件请查询北京环交所的开户通知。

Q履约单位如何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

A履约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自身碳排放量,按照规定上缴与其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另外,履约单位可以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1吨当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Q履约单位配额有几部分组成?

A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既有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新增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含)之后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配额调整量是对符合既有设施配额调整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的配额。

Q配额分配如何保证公平、合理?

A配额分配与本市节能减排规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文件目标紧密结合。分行业的控排系数等主要参数全部由精确计算得出,合理考虑新增设施配额和配额调整量;配额核定方法经历了多轮专家论证和企业座谈,受到一致认可;方法和分配系数公开透明,履约单位可自行计算配额数额。

Q履约单位每一年的配额调整该如何申请?

A答:符合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产业政策导向,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调整既有设施配额。已做过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

1)重点排放单位于2012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

2)重点排放单位2012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新增设施截至2012年底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

3)2009-2012年间,企业碳排放水平整体呈上升趋势,且企业4年中最大排放量与4年简单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吨且20%以上。

Q履约单位的新增设施配额该如何申请?

A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50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符合上述条件,有新增设施配额需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核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原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

2.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3.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

4.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

5.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Q新增设施配额需要每一年都重新申请吗?

A需要。履约单位在完成上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后,向市发改委提出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申请,并提供2013年1月1日以后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增设施在上年度的活动水平和排放情况。市发改委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核发新增设施配额。

Q配额是否可以预借,是否可以储存?

A配额不可预借,但可以储存。2013年的富余指标既可放到市场上出售,也可以储存起来,用于本单位2014年和2015年履约;同理,2014年的富余配额也可以储存起来,用于本单位2015年履约。

Q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发放及最后履约的流程及关键时间点有哪些?

A2013年既有设施配额已于2013年11月19日发放;

2013年新增设施配额和配额调整量已于2014年5月前发放。

2014年既有设施配额已于2014年6月发放(2014年新增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已于2014年11月发放);

2014年的新增设施配额和配额调整量经核定后,将于2015年4月发放。

2015年既有设施配额将于2015年4月发放;2015年新增设施配额经核定后,将于2016年4月发放。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Q报告单位如何核算自身碳排放量?

A报告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核算自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制造业协同处理废弃物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交通运输等移动源设施及本市行政辖区外的设施,只报告能源消费量,不核算排放量。

Q非供热企业(单位)向家属区或居民社区供热的排放如何核算和报告?

A该企业(单位)应按照《核算指南》核算并报告为家属区或居民社区提供供热服务的设施的能源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且排放量应计算在企业的总排放量中。

Q企业(单位)家属区或居民社区消费的电力隐含的碳排放如何核算和报告?

A家属区或居民社区消费的电力如果是从电力公司直接购买,则不在企业核算范围;如果是企业(单位)代购电,且能单独计量,则此部分电力消费可以从企业(单位)的电力消费中扣除,且不需要报告这部分电力消费隐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如果家属区或居民社区的电力消费是企业(单位)代购,且难以单独计量,则需计入企业(单位)的间接排放总量。企业的年度报告应注意与历史报告核算边界的一致性。

Q单个排放源的排放量或化石燃料使用量的不确定性如何计算?请举例。

A主要从数据的准确程度来估计。例如,某企业消耗煤炭9600吨,误差为100吨。那么,此煤炭消耗的不确定性为100/9600,约等于1%。

Q报告单位如何报送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A报告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通过填报系统在线提交上年度排放报告。报告单位(不含重点排放单位)在线提交报告后,同时向市发改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排放报告(终版)和核查报告。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

Q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核查?

A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是指核查机构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查证的活动。

Q核查机构申请备案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A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核查机构;拟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提交申报材料证明满足基本要求;北京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申报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答辩,确定备选的核查机构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对核查机构进行正式备案。

Q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A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办公条件,近2年法人年检均合格;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对无上述4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有满足核查工作需要的核查员,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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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A答: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

4)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3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

5)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Q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遵循什么原则?

A答:1)《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2)《北京市碳排放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3)《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5)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法规等。以上相关依据均采用最新适用版本。

Q核查机构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哪些?

A核查流程包括核查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核查准备阶段包括签订核查协议、确定核查组等;核查实施阶段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复核等;报告阶段包括核查报告提交及核查记录保存。

Q核查过程中,文件评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核查机构应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如营业执照、艺工艺流程图、能源平衡图、能源审计报告、监测情况等)并对其评审后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同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Q核查机构实施现场访问时,如何进行抽样?

A当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Y= X),数值取整时进1,同时,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超过4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

Q核查报告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A答:1)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2)核查过程和方法;

3)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4)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5)《核算指南》符合性;

6)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7)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8)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9)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

10)监测计划的核查;

11)核查结论;

12)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

13)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14)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Q履约单位如何选择核查机构?

A履约单位可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备案名单,并考虑核查机构的基础条件、专业经验、行业认可度和与核查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分析等情况和因素,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为其开展核查工作。

Q履约单位在核查前应准备哪些资料?

A答: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架构图及机构简介、企业(单位)平面图和/或工艺流程图;

2)企业(单位)主要能耗设备清单;

3)企业(单位)年度能源统计报告;

4)企业(单位)各种能源消耗台账;

5)企业(单位)购买电力、热力、化石燃料的结算凭证;

6)能源计量器具清单及校准记录;

7)企业监测计划及实施情况;

8)核查组明确要求提供的其他支持性材料。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Q抵消机制的作用是什么?

A抵消机制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拓宽履约渠道,促进社会广泛参与减排等;另一方面可以适当降低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成本,拓展发展空间。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的市场价格一般低于碳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

Q北京抵消机制的相关政策是什么?

A为丰富本市碳排放权履约方式,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的行为,2014年9月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号)。

Q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的碳减排量有哪几类?

A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Q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的碳减排量的数量有没有限制?

A答: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Q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有什么要求?

A答: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Q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开发流程和材料清单是什么?

A答: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开发包括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两步。项目业主应按照经国家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同)备案的方法学要求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和申请材料,委托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开展项目审定工作。审定机构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设计文件,申请文件公示,并编制项目审定报告。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具体清单包括: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项目概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项目环评审批文件;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就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后出具批准推荐函。项目业主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如果是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项目备案,名单参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和项目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准备案、公布相应信息。

通过项目备案后,项目业主按照设计文件开展工作,按照相应的方法学要求编制项目监测报告;委托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开展项目核证工作。核证机构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测报告,申请报告公示,并编制项目核证报告。项目业主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具体清单包括:减排量备案申请函;项目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和项目减排量备案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减排量备案签发、公布相应信息。

Q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和抵消流程是什么?

A答:项目业主在国家登记薄注册登记已签发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北京环境交易所属于经备案的交易机构。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时,应向市发改委提交抵消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发改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符合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在履约期内提交,用于履约。用于抵消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薄中予以注销。

Q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有什么要求?

A答: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二)须是实际产生了碳减排量的节能项目;

(三)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1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

(四)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五)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的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六)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

Q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的交易和抵消流程是什么?

A林业碳汇项目业主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上开户,在交易平台上挂牌,完成交易。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在履约期内提交,用于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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