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通知中明确2017年,现有燃煤电厂(不包括自备热电锅炉),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新建燃煤电厂全部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燃气轮机组限值),到期不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必须关停。
以下为通知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琼府〔2016〕23号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六届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6-2018年)
为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着力整治海南省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持严字当先,狠抓落实,强化追责,针对我省大气污染特点,突出防治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检查,动员全民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只能改善、不能下降。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10、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在较低水平,海口、三亚、儋州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其他市县Pm10浓度稳定在2013年水平,争取略有下降。
2.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基本形成“各市县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机制,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快黄标车淘汰。
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完成“黄标车”淘汰。
考核标准: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公安厅。
2.严格报废车辆监管。
工作要求:严格报废汽车在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程序的监管,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考核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淘汰黄标车和其他报废车辆应全部销毁。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工作要求: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营运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严禁无标车上路行驶。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加强机动车环保抽测,严禁农用车进入城区。2016年启动外省进岛车辆在本省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研究制定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入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