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
内容指出,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排放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374-6061928
电子邮箱:xcwzzx@163.com
政府网站: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通讯地址:许昌市八一东路3799号许昌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和监督科
邮编:461000
附件:《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11月26日
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关于落实国家三部委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许发改价管〔2017〕26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三条 许昌市水利局是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与城镇排水许可主管部门,负责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排水许可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水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市水利局申报售水量和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
使用非公共供水并向屯南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
使用非公共供水并向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排放污水的,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征收。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控制费用支出,降低征收成本,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水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部分建设费用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非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按照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七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计量设备如遇故障,按当月实际用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城市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洗浴等行业用水来源于电厂和温泉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城市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据《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385-2020)核定其用(排)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排放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一)通过居住区的自用排水设施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居住区开发企业申请领取;
(二)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三)建设工程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第十条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向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向许昌市水利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由许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排水户的日常管理,排水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审核,开展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许可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水利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办公会,由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各部门按照以下职责集中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水利局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等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管;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并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进行监督;
(三)市公安局参加污水处理费征收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对妨碍水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与市水利局共享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信息等。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生产企业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和通报排放污水水质情况,并对超标排水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