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仅去年一年,福建、贵州、江苏等13个省市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就有45件。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发布施行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授权法定原则,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事实上,最高检自2015年在13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截至年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山东等6省检察机关已提起8起公益诉讼。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成为关系民生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对环境污染等损害公益的行为,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着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疏于监管或者以罚代刑,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青山绿水需要制度的保护,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有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公益诉讼自此有了国家力量。
尽管如此,全国人大代表吴青日前在接受权威媒体采访时仍指出,我国环境公益组织不少,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起诉主体却有限,相当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为起诉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无缘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此外,由于诉讼经验问题、调查取证问题、费用问题等,适格的环境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还是相当有限。
她介绍说,社会环保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所得的赔偿金不能支付给社会组织。最高法院正在协调财政部、环保部探讨设立专门的账户或基金,用于此类赔偿金的监管。赔偿金治理案中污染后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污染的治理。此外,结余的款项还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等必要费用,目前,海南、昆明、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
“在支持、鼓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设计,建议最高法加快这一制度的建立,从而推动更多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吴青说,目前社会环保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所得的赔偿金不能支付给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探讨设立专门的账户或基金,用于此类赔偿金的监管。赔偿金治理案中污染后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污染的治理。此外,结余的款项还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等必要费用。
她建议,下一步由最高检建立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反馈机制,定期召集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负责人举行碰头会,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最高法可以通过与试点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沟通,第一时间掌握试点改革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并在政策层面上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