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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罚单”引热议 环保执法公开透明大势所趋

日期:2016-03-22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3/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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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苏环保部 环境违法 环保法

江苏省高邮市603元罚单引起的热议还在持续,虽然当地环保部门出面辟谣,但有关该事件的讨论热点有增无减。环保执法过程中的公开透明程度和科学确定执法自由裁量权都被摆上台面。进入新时期之后,环保法和配套措施将进一步落地扎根,能够遏制“低价罚单”这股风气,还需考量。

2月26日,江苏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下半年该省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存在排放废水超标、擅自超过环评年产量800吨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被处以603元罚款。

罚单

江苏高邮603元罚单引热议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标准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三倍)。

这家工厂违法环境行为众多,不仅排放废水PH值超标,而且,在没有报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大产能。此外,他们还被发现擅自建设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以及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共约376吨。更为严重得是,污染行为已经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池塘中的畸形鱼直接导致经济收入损失。

所以,这张603元的罚单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业内人士指出,603元的处罚罚款之所以会有许多网友质疑,就是因为处罚得过低、过少,没有让企业感到肉痛,起不到对企业的震慑作用。这样的低价罚款的违法成本太低,使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接受被罚,而不愿舍得投入依法生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低价罚款”就是变相放任企业违法,失去了法律的作用。603元钱的罚款,如同拿处罚当儿戏,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只有让违法企业在违法生产中不仅得不到任何好处,还要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甚至是倾家荡产的代价,才能让他们吸取教训,不敢违法生产,不能违法生产、不想违法生产。

环保执法需公开透明

不过面对网友们的质疑,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士表示,603元只是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中一项废水PH值超标的罚款,据高邮市环保局通报,目前对该企业执行的罚款共计139603元。除罚款外,环保部门还有其他一系列处罚措施。

此外,江苏省厅已要求扬州市环保局、高邮市环保局加强对光明化工的执法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督促光明化工认真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尽快规范处置贮存的危险废物,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谣言止于公开,互信缘于透明”。社会公众对于热点事件存在争议、不解,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澄清事件真相是平息事件纠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这就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权威发声,回应关切。新《环保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但是,在这起行政处罚案件中,信息公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公众疑点多多,这都击中了环保部门制度执行、作风建设的软肋。

这起事件给我们的相关部门敲响了一记警钟。网络发达、信息爆棚年代,对各级部门、政府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主动运用好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规依章依程序办事,主动为民服务,才是正道和方向。

科学确定执法自由裁量权

此外,从这一环保处罚案件中,也给我们安全生产执法一个提醒,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执法中要正确使用法律,科学确定执法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要合法、合理、科学。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虽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行使的权力,但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注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定要公正、合法、合理、科学。如果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公正、随心所欲,处罚不当,那么就不会产生法律应有的权威,引发“网友”们的质疑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当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时候,更是如此。

新时期环保法的新要求

我国环境治理有从上到下的难题。一些地方政府还挣扎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无法兼得的泥沼,毕竟这涉及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甚至是政府精细化管理城市的能力;企业面对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长期难以解决,本来是环境治理的主体,按照过去的环保法,对污染者最高罚款只能是100万元,大多数处罚额度在5万元以下,治污不力无非是企业利益之下孰轻孰重的择优选择。

在全国“两会”期间,环保部部长陈吉宁用罚款数字回应新环保法“长了牙齿”,他表示,去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15件,罚款数额是5.69亿元,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34%。

新环保法惩治力度空前有理由大快人心。严打污染行为,加大违法成本,让环保执法展示出前所未有的硬度和强悍,从而形成环保治理的高压态势,这是公众对2015年实施的“史上最严”新环保法最基本的寄望。而高悬利剑严查重罚毕竟不是目的,制定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处罚标准,倒逼企业提高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举措,同时通过更加合法的污染判罚最终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才是题中之义。

尽管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保法却仍难止步于此,比如“按日计罚”规定虽是最大亮点,但却没有对罚款数额做进一步规定,具体实施还得依靠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而这些法律能否适时修订同样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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