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条是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象征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权威,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法律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变更查封状态,这本是绝大部分普通人都耳熟能详的常识,但在近日,通州区某企业经营者却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多次擅自揭毁封条恢复生产。
01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9日,通州区内某金属制品企业因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从事铝制品加工项目,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电炉及浇注机电源控制柜等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执法人员告知企业主不得擅自毁损封条、不得私自恢复生产,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时发现,该企业已自行将封条解除,并已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现场调查询问、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4月26日下午将封条解除,并于4月27日上午恢复生产。对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对该企业电炉及浇注机电源控制柜等设备进行延续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企业进行后督查,发现该企业仍在生产,浇注机电源控制柜上的封条已变动,经现场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其于5月5上午吩咐工人恢复了生产。执法人员随即固定违法证据,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7月26日,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该案违法行为人擅自撕毁封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且延长查封期限后再次撕毁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该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5日。
02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所张贴的封条具有法律效力,其查封或者解封都必须由行政机关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解封权利,私自撕毁封条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该企业在前期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后,不思积极整改,反而一再罔顾法律威严,以身试法,擅揭封条恢复生产,性质尤为恶劣。执法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加深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打击的合作深度。
03法律链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