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系统‘十三五’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思路和重点是推进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境监测社会化。”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胥树凡日前表示。其中,第三方治理是环境保护部推动多年的治污模式,但多年来发展缓慢。
从“谁污染,谁治理”到“排污者付费,专业户治理”,福建将改革传统治污模式,开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导向,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由专业化的环保公司来进行污染治理,而排污企业则通过付费方式购买治污服务。这样更加专业化,也有利于环保部门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原则,由排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污染治理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同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严格市场监管与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条件,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污染治理机制。
不止在福建。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就已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事实上,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第三方企业治污渐成环保领域的共识。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治理,降低排污企业治污和政府监管执法、投入成本,开发环保企业新兴市场,促进治污专业高效,可谓一举多赢。
然而,要让第三方治污落地生根,发挥预期作用,而不是看上去很美,还有许多功课要做。这是因为,好的治污路径不等于治污的前景一片光明,更不意味环境保护的立竿见影,还会面临着诸如排污企业治污动力不足、国家政策和法律责任阻碍、金融财税负担等多重障碍。
对于环保部而言,推进第三方治理已有10余年,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一直进展缓慢。如今,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还是财政部2014年96号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都只是一种从体制机制上的完善,能否成为良药,仍然是“不看广告看疗效”。
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治污政策,第三方治污是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将企业治污工作转移到专业环保公司,但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层面的明确规范与支持,容易导致责任扯皮、后劲不足。因为根据目前有关法律,一旦发生超排、治污不善等行为,环保部门只能处罚购买服务的排污企业而非收费治污企业。另外,与企业自行治污没有征税问题不同,第三方治污会产生税收成本,加之环保公司周转资金限制等问题,客观上都将影响到第三方治污的实际成效。
诚如当第三方治污推行后,排污方觉得自己出钱了责任就在治污的第三方,而治污的第三方也很可能认为排污方并未按照合同要求排污,而是为所欲为地排污,责任应该排污方,一旦双方如此相互推诿责任怎么办?再者,第三方治污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最大限度地鼓励专业的治污第三方参与到治污行动中来,也是必须思考的命题。
为此,众多业内人士纷纷指出,有关部门需尽快明确政策,释放“第三方”市场。
首先,确保新《环保法》执行到位,引导排污、治污双方在合同中界定清楚责任归属。治污水平越高、综合成本越低。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监管外在压力逼迫企业内生需求,市场的力量将难以真正释放。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彻底改变现有“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业主方和被委托方相关责权作出明确规定,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解、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其次,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规范治污企业的发展。扶持第三方治污企业。税收方面,建议可以比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其收入进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在财政上,我国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财政成立环保基金,为进行第三方治理的企业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
另外,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社会评价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作用,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一言以蔽之,对于第三方治污,无论是在宏观还是在微观层面,的确还有一些瓶颈需要突破,这就需要配套制度、配套细节不断完善。鼓励第三方治污的推进,是强调市场竞争的表现,但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引入法治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企业出钱了想怎么污染就怎么污染的心态,还是治污第三方的行动自觉,都不能依赖于良心来推动与改变,而必须依靠无缝对接的法治。唯此,第三方治污才更加可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