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当时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地方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工作已进尾声,大幅提高标准成为趋势。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一年半时间内,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上调4倍。
事实上,自2014年以来,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甘肃等省市纷纷调整排污收费政策,大幅提高征收标准成为共识,北京、天津等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甚至提高了5—15倍。值得注意的是,排污费欠缴问题突出,仅在2014年包括天津、河北、广西、宁夏、广东、浙江等26省份447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欠缴排污费共计3.09亿元。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以前的标准企业就出现了大量的欠缴问题,出现这类问题主要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相关,现在进一步提高后,是不是一定能达到减排的目的仍需要考量。
江苏高邮603元罚单争议
2016年2月24日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停工整改、罚款603元等处罚。消息公布后遭到网友质疑,大部分网友认为“603元罚得太低”。
2月28日,江苏省环保厅在发布通报,对罚款进行说明,认为“603元处罚金额确实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计算得出”。据江苏省环保厅解释,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环保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不符合6至9的标准值。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单位排水PH值超标应处以应缴排污费的三倍的罚款。
603元具体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江苏省环保厅解释,高邮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光明化工日排水量约30吨,因此一个月的排水量达到约900吨。根据排污费计算方法,按照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三项(最多不超过三项)指标测算。
在罚款的同时,江苏省环保厅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事后,江苏省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义松教授表示,从环保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分析,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数额是经科学计算的,做到了依法行政。对于一个化工厂来说,停止生产、接受整改的震慑力,比罚款更大。但李义松同时表示,这一“处罚对企业没有什么震慑作用”,国家应当提高处罚标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企业严格守法,不敢违法。
市场之手撬动治污积极性
排污费,即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和固危废物排污费。上世纪70年代末,为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费制度。
早在200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同年,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介绍说,在2003年规定具体征收标准时,国家就考虑了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所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虽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实施至今的十多年时间里,对筹措污染治理资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十多年前的征收标准只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那么如果再加上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目前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显然过低。”王金南表示,过低的征收标准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
同时,由于旧制度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等新问题也开始凸显。可见排污费“涨价”势在必行。用好用足排污费这个经济杠杆敦促企业重视环保,可谓“好钢用在刀刃”上,企业想少交污染费,就必须加大投入、实施设备技改,提升环保水平。否则,既交不起昂贵排污费,又不想升级改造的污染企业只能坐以待毙。
当然,提高征收排污费只是治污手段之一,同时要防止少数地方以“收”代管、以“收”代罚。
严格讲,有“资格”缴纳排污费的属于合法合规排污企业。所谓合法,就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限制范围内的排污行为,因为排污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所以要收取企业费用。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超标及非法排污或偷排行为,对社会环境及群众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很显然,对非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决不能以收排污费替代处罚,必须依法依规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及问责,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