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正式发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为全国第六个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份,并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目前,已经开展VOCs排污收费的省及直辖市主要有: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等。现将各地政策从VOCs收费行业、收费时间、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等几方面进行对比,哪个省市最严格,您一目了然。
四川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中关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的情况,四川省VOCs的征收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排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的通知》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收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强化VOCs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水平。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行业环境执法检查和对VOCs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未按规定缴纳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试点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试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通过建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通过建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畅通公众表达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VOCs排污费收缴率。
各地VOCs收费行业对比
北京: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上海: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江苏: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安徽: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湖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四川: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各地VOCs收费时间对比
北京:
2015年10月1日
上海:
第一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
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
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
江苏:
2016年1月1日
安徽:
2015年10月1日
湖南:
2016年3月1日
四川:
2016年3月1日
各地VOCs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比
[pagebreak]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差别化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 之间(含 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 之间(含 80%) ,按基准收费标准 800/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 (含50%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0/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力口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
差别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差别收费: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