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省直10家环境监测单位检查结果的通报
晋环函[2016]214号
各市环保局,省直10家环境监测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对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晋环函[2016]155号)的规定和要求,2016年3月中下旬,省环保厅组织人员对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测试中心等省直10家环境监测单位进行了严格认真的检查。
省环保厅检查组通过查看实验室、现场抽考部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评查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等方式基本了解和掌握了各环境监测单位的监测用房建设、仪器设备配置、人员技术水平和对外开展监测任务等情况。省环保厅认为,近年来,省直大多数环境监测单位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推动环境监测机构的正规化建设,积极开展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为我省环境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但一些监测单位也存在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明显和突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现将检查结果向全省予以通报(具体检查结果和10个单位排名见附件),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省直10家环境监测单位今后要巩固工作成果,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监测的规章制度、标准及技术规范,扎实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针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省直10家环境监测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逐一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拾遗补缺,全方位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水平,在6月1日前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提交整改报告,省环保厅将采取“回头看”的方式检查各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全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要针对省环保厅检查省直10家环境监测单位时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我对照检查,自行纠正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坚决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职业理念,切实杜绝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附件:省环保厅对省直10家环境监测单位检查结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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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