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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约谈成利器 反馈问责需完善

日期:2016-04-15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1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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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察 环保约谈 环保监管

环保约谈由来已久,但约谈地方政府“一把手”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则是2015年以来的一个重大变化。随着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硬性措施的跟进,约谈效果逐步得到释放。约谈成为解决环境问题、推动环保工作的一大利器。

陈吉宁任职环保部长的第一年,也是“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的一年。利用这部长出牙齿的环保法,2015年,环保部公开约谈了15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掀起了新一轮环保风暴,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在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陈吉宁公开表示,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是抓住了环境保护的“牛鼻子”。

环保部约谈15市长,其来有自。新环保法之所以被誉为“史上最严”,不仅仅在于通过按日计罚、取消限期补办、严惩未批先建等一系列规定,加大了企业违法成本;更在于,对于地方行政主官提出了明确要求,其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地方官员的政绩考评内容中,“GDP至上主义”已被摒弃,环保治污绩效则纳入其中。

环保部约谈15市长,既有法理依据;也更有着现实动因。陈吉宁坦言,过去一年,即便拿着刚硬的新环保法,环保部门也还是有碰壁的时候。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的故态不改,不落实自身环保责任,导致环保压力层层递减,越到基层越不清楚,越不落实,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据公开资料,截至2015年10月底,环保部组织6个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30个城市开展综合督查,已对13个地区实施约谈。

平均每21天约谈一个城市

早在2015年全国“两会”的记者会上,有记者问,环保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让环保法真正“硬”起来,成为一把真正的利剑?陈吉宁表示,将出台和完善环保法的实施细则,同时推动地方政府责任的落实,解决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此外,还将开展全面的环保大检查,对于违法的特别是未批先建的企业进行全面的排查。

不是照本宣科重复一下法律,陈吉宁是要强力落实。

于是乎,2015年全国两会刚一结束,陈吉宁就在督查工作座谈会强调,要突出督查重点,实现由“以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查督并举、以督政府为主”。

随后,环保部开始约谈治污不力的地方主官,频度之高令人讶异。

截至2015年10月底,环保部对28个市县进行了约谈、对19个市县实施了区域环评限批、对督查中发现的176个问题进行了挂牌督办。根据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的统计,2015年环保部很忙,“平均每21天约谈一个城市,在网上甚至流传一句话‘部长喊你谈话’。”

环保约谈由来已久,但约谈地方政府“一把手”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是陈吉宁履职以来的一个重大变化。

吕忠梅表示,过去环保部门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保部门更多是做好“裁判员”的角色。“大环境变了,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新的职能定位,赋予它更多监管的权利,而陈部长的作风更加强势,更有雷厉风行的性格,这些有助于事情的推进。”

约谈压力下,是各个城市的争先恐后。山东担心快被河北赶上,郑州到石家庄去取“治霾”经,空气质量屡屡全国垫底的保定,2015年12月实施了为期一个月的严于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的空气质量超常冲刺保障措施。

用好环保约谈这把利器

何为环保约谈?2014年5月出台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规定,约谈是指环境保护部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如果说综合督查是“把脉会诊”,那么公开约谈则是让地方党政一把手“红脸出汗”。

“压力很大”“感到羞愧”“强烈震动”……在约谈形成的巨大政治与舆论双重压力之下,地方“一把手”无不如履薄冰,或主动或被动地下定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山东临沂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术平在被约谈后,表态保证不会再被第二次约谈;广西百色市长周异决被约谈后表示将亲自分管环保工作。

随着环保约谈这把利剑屡屡出鞘,再加上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硬性措施的跟进,约谈的效果逐步得到释放,各地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得以解决。2015年6月,困扰河南焦作市民十余年的山阳区龙源湖公园东北角养殖场污染问题彻底解决;2015年8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查封多年未能解决的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56家无证照、无环保设施的煤场……如今,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通过环保约谈向下级政府传导压力,使约谈成为解决环境问题,推动环保工作的一大利器。

不过,业内专家也表示,强化各地环保意识,除了采用环保约谈这一行政手段外,还要建立起必要的监管机制。毕竟,约谈只是事后补救措施。落实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环保责任,除了要把监管的关口提前外,对于已经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责任,完善约谈后监督措施。

说到底,约谈是一件利器,但绝非做好环保工作的唯一路径。约谈了一把手,问题就会得到有效的解决,这正好暴露出一些地方日常工作机制、工作思路的不完善。一鸟入林,百鸟失声。个人的作用在某种氛围中被放大,此举也许暂时有效,但绝非长久之计,也不是应有的工作方法。环保是国家大计,出了问题,板子当然要有人挨,但日常工作,还须有体制机制的保障,方能久久为功。

仍须完善问责机制

此外,目前的问题还在于,被约谈对象在后续环保工作中的反应存在较大差异,往往是约谈期间备受关注,至于此后的环保效果如何,则鲜有后续反馈。另外,随着约谈趋于普遍,有民众总结约谈对象,发现主要是行政级别不高的地方政府,而污染严重的大城市则普遍未受到约谈,并据此质疑环保部存在拣软柿子捏的嫌疑。

环保部2015年10月曾表示不会拣软柿子捏,事实上,河北省省长张庆伟这样的省级官员随后就受到约谈。当然,这样的个案并不意味着外界的质疑完全没有道理。客观地说,目前的约谈机制存在很大的弹性,它的监督效果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约谈会带来一定的压力,至于这种压力能否转化为环保动力则是未知数。而即便能起到强化环保的作用,也可能仅仅产生“约谈蓝”的效果,并不能保证后续的环保工作,起码目前看来,约谈不是一种完善的环保监督机制。

2014年5月出台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规定了被约谈的11项情形,此办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不是一种正式的行政手段,更算不上惩罚措施;其次,对于官员个人而言,约谈并不会有职业“污点”记录到官员的考评中。另外,按照办法的规定,被约谈对象须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至于后续责任追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这些局限不难看出,约谈机制只是一种应急性的环保监督策略,这就注定地方政府在环保态度和行动上会有所差异。

理想的约谈机制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问责链条,何种情形应该约谈,约谈后环保效果如何反馈,若效果不及预期该如何问责,这些问题都应该有明确规定。在约谈机制实施的初期,这些问题容易被忽视,随着约谈日趋普遍,这些问题不明确,必然会削弱机制的价值。因此,要让约谈机制的价值最大化,必须重视后续问责,如果官员有了“今天约谈‘没面子’明天可能问责‘丢帽子’”的预期,那么约谈的威力势必会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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