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吉环办字〔2016〕27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
为加强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吉环办字〔2016〕1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技术规范》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技术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环境检测数据质量,根据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我厅制定的《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吉环办字〔2016〕12号)规定,制定本技术规范。
(二)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吉林省内省级和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
二、登记备案
(一)省级或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二)申请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级或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以及拟申请开展检测的类别与检测项目。
(三)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形成登记备案审核意见。
(四)将登记备案审核结果在省级或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或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在网站上发布。
三、监督检查
省级或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其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两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原则开展。
对检测机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机构是否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二)检测过程中是否有编造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是否有影响检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四)检测机构、检测活动、检测人员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
(六)检测机构是否独立承担检测工作;
(七)对参与政府购买环境保护社会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将对其从业人员、实验室条件、质量管理、业务能力、依法依规情况等5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结果应用
(一)省级或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并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由负责登记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检测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测机构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配合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开展复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取消其备案且对其出据的数据不予认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省级及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构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信誉体系,建立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掌握环境检测业务委托对象、环境检测开展情况、人员岗位、技术等级和遵守行业法律法规状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