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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保厅关于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综合利用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日期:2016-04-25    来源: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2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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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察 清洁生产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综合利用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综合利用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江西自立办字〔2016〕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本项目位于江西抚北工业园区现有厂区内,属改扩建工程。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新建湿法炼铜生产线、电积锌生产线、锡铅冶炼生产线,调整黑铜生产线、阳极铜生产线、电解铜生产线、阳极泥生产线,优化部分公用工程、辅助工程、贮运过程及环保工程。项目以外购混合含铜废料(干基用量15.8万吨/年,包括HW17、HW22、322-001-31、HW46、HW48)、阳极炉渣(29000吨/年)、有色金属冶炼烟尘、含锌废物(干基用量69030吨/年,HW48、HW23)、阳极泥(干基用量2160吨/年,HW48),以及电解镍系统自产废渣、富氧熔炼自产炉渣、锡铅生产线电炉渣、自产阳极炉渣、电积锌生产线浸出渣、阳极泥为原料,生产阴极铜、电积锌、精锡、真空铅、金、银等。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清洁生产要求。应将清洁生产纳入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中,以清洁生产的要求指导生产全过程,采取清洁生产手段,完善生产工艺,提升设备先进水平。你公司应加强原料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原料中含氯有机物和“五类”重金属含量,并采用含硫率低的燃料及还原剂。项目建成投产后须按规定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黑铜生产线富氧熔炼炉、富氧侧吹炉和锡铅生产线电炉混合烟气,阳极炉与铅锡生产线回转窑、熔析炉混合烟气,铅锡生产线熔化锅、结晶机烟气,电解铜生产线电解残液净化硫酸雾,湿法炼铜生产线浸出、净化硫酸雾,电积锌生产线浸出、电积贫液冷却硫酸雾,阳极泥综合利用生产线工艺废气等;以及锅炉、导热油炉燃气烟气。应根据废气污染物类别和性质,采取成熟可靠的脱硫、除尘、中和吸收和二噁英处理等废气治理工艺,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富氧熔炼炉、富氧侧吹炉、电炉混合烟气及其环境集烟、回转窑烟气外排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2500kg/h);阳极炉烟气(含炉膛烟气与环境集烟)外排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熔析炉烟气、连续结晶机、熔化锅混合废气外排应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5标准限值;阳极泥硫酸化焙烧烟气外排应满足GB18484-2001要求(硫酸雾外排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分铜工序与分金等工序、金银电解精炼产生的酸性废气外排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分银工序及氨回收系统含氨废气外排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电解铜、湿法炼铜生产线和电积锌湿法冶炼生产线硫酸雾外排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中标准限值;电积锌铸锭烟气外排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NH3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标准;锅炉、导热油炉燃气烟气外排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应采取加强厂区设备维护管理、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铅、硫酸雾等污染物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中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氨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应在富氧熔炼炉、富氧侧吹炉、电炉混合烟囱上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因子为烟气量、烟温、烟尘、SO2、NOX等。烟气在线监测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应在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二噁英进行一期背景值监测。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污染源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监测,其中废气污染源及环境敏感点空气、土壤环境监测应包括二噁英因子。在国家尚未制定二噁英环境质量标准前,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环境质量标准参照执行年均浓度标准值0.6pgTEQ/m3。一旦发现周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环境污染。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包括酸雾净化系统排水、阳极泥综合利用生产线废水、电积锌生产线萃氯冲洗水、火法车间员工盥洗废水、化验室废水、重油库废水、软水制备废水、电解等湿法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排水及制氧站外排水等、厂区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优化生产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回用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含“五类”重金属生产废水不得外排。厂区生活污水外排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对厂区废水总排口和雨水排口进行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控是否有含“五类”重金属废水外排。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原料及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贮运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本项目产生的自身不能综合利用的各类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应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置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应标准。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试生产期间进一步明确其固废性质,依据固废性质确定规范的处置方案。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为防止项目物料及废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各类车间、危险废物(含危险废物性质原料)贮存库及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等场所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鼓风机、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影响。运行期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硫酸、盐酸、液氨、重油等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富氧熔炼炉、富氧侧吹炉、电炉、回转窑、阳极炉等烟气事故排放以及生产废水事故排放等引发的对外环境的污染风险。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停产并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项目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八)排污口规范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项目废气排气筒和烟囱必须按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

(九)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定为火法冶炼区周边600米范围。临川区环保局应专题报告临川区人民政府,须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加强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药品、电子等环境敏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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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新带老”环保措施。应对阳极炉烟气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脱硫效率,富氧熔炼炉及阳极炉烟气处理系统增加活性炭喷射吸附装置等设施;应保持各类固废综合利用渠道畅通,减少厂区堆存量;应对厂区露天渣场进行规范整治,地面硬化处理,配套建设防雨棚及围墙。

(十一)信息公开和人群健康保护。你公司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投产后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并定期开展项目周边区域人群健康调查(必须含血铅调查),确保环境安全。

(十二)项目建设环境监理要求。你公司应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及时编写环境监理报告。在项目施工期间,你公司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环境监理情况。

(十三)总量控制。本项目建成达产后,你公司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抚州市环保局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全厂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铅、砷、镉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我厅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投入试生产三个月内,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依法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二)项目监督管理要求。请抚州市环保局和临川区环保局开展本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抚州市环保局和临川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抚州市环保局,临川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科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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