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天津市将对行政区域内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量又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挥发性有机物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控制本市臭氧、PM2.5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