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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保局通报2016年一季度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日期:2016-05-05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5/0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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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察 环境违法 环境监测

重庆市环保局日前通报了2016年一季度环境监察工作情况,全市环保部门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94件,罚款金额1919.2万元,在“两会一节”期间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铁腕治污 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一季度,全市环保部门继续坚持铁腕治污,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件,查封扣押5件,责令限产停产1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适用行政拘留案件7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件(部分案件查办情况通报详见附件)。

市环保局介绍,全市环保部门重点针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防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污染源在线监控、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建筑工地夜间违法施工噪声扰民行为,依法加大了执法力度。

与此同时,全市环保部门还在“两会一节”期间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一季度,全市环保部门稳妥处置了7起易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成功遏制6起,仅发生1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保局介绍,全市环保部门继续加大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力度,一季度通过电话、网络、微信、信访等渠道共受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8255件,均予以办结。

创新环境执法机制 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市环保局介绍,重庆市在全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中新增了随机抽查子系统,并将全市环保“四清四治”数据库中2.2万余家监管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工作对象。

一季度,全市环保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系统电子摇号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共开展现场环境执法检查2188家。

同时,市环保局通过局公众信息网设立“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按时公开排污收费、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在线监测等环境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环保局在每天定期公示250余家重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的基础上,推动企业自行发布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督政”与“督企”结合 强化环境监管成效

市环保局介绍,重庆市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开展2016年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督查工作,将黔江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永川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彭水县及万盛经开区等15个区县(自治县)、经开区作为督查对象。届时,督查工作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

同时,市环保局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定,2016年将对黔江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南川区、大足区、铜梁区、潼南区、垫江县、忠县、开县、彭水县及万盛经开区等13个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进一步提升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市环保局表示,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的重点是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同时,环保部门将加强跨区域、跨流域联合交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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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白某某、吴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14年8月,白某某租赁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一厂房经营废旧包装桶。同年10月至次年4月,白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某某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HW49类危险废物),并雇佣工人在上述厂房内用洗衣粉、香蕉水或清水清洗后出售,对于较脏的包装桶切割成块状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某某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201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内查获了白某某收购的废旧包装桶共计28.63吨。

吴某某于2006年开始销售壳牌润滑油,其知晓处理沾染润滑油包装桶需要相应资质,但在未查验、也未要求白家林出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先后向白某某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壳牌209升装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

2015年11月19日,渝北区环保局对白某某作出渝北环法【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罚款14.37万元。

2015年4月14日,白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吴某某明知白家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6年3月17日,渝北区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

重庆市万州区万高塑料厂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被查封扣押案

2016年1月8日,万州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邓某某经营的重庆市万州区万高塑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输液管、病人使用过的一次性便盆和棉签等医疗废物共计1915公斤,并准备将收集贮存的医疗废物进行粉碎处置。

1月8日,万州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邓某某立即停止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禁止将收集贮存的医疗废物进行粉碎处置。

该厂相关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之规定,由于该厂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结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万州区环保局决定对邓某某处三万元的罚款。

为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万州区环保局于2016年1月8日对该厂下达《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并按照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对该厂的2台粉碎机实施查封。

1月13日,万州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贮存的医疗废物已由万州区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运走,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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