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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保厅关于公布江西省2016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日期:2016-05-05    来源:江西环保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5/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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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洁生产 环境监察 大气十条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防字〔2016〕20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江西省2016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各重点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根据各设区市环保局上报名单,经审定,我厅现将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314家企业列为江西省2016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企业须按《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要求,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编制审核报告并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后,按程序向有相应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二、各地要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本地“大气十条”、“水十条”实施工作进行有机结合,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环保局的通知》(赣环防字[2013]27号)的职责分工,认真督促重点企业对照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行业平均水平等方面,从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提高生产全过程管理能力、提升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强化污染源末端治理等方面制定清洁生产方案,组织实施,不断降低现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各项措施,对于列入名单后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未及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各重点企业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已完成一轮清洁生产评估的企业应督促其尽快完成其全部方案并向有管辖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四、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重金属防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将重金属防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降低当地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重要途径。同时将重金属防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作为落实国家、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各项部署的重要内容。

五、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加强辖区内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调度,依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继续筛选上报应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不定期深入已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掌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辖区上季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上报我厅。

附件:江西省2016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doc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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