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星期天,处于舆论漩涡中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校保安称,学生依然在正常补课、学习。一路之隔的学校北侧,曾是包括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化工厂用地,5年前常隆化工搬走后,这块地因化工污染成了闲置下来的“毒地”。
一次看似偶然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事件,暴露的却是土壤修复领域的乱象。
该事件中,尽管化工企业、学校和政府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直接原因却是土壤修复时二次污染防治的缺位。一位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透露,正是由于开挖过程中防护措施做得不好,才导致了异味的扩散。
此前,北京焦化厂、杭州农药厂土壤修复项目都曾引来居民投诉。业内人士龚宇阳表示,类似事件屡次发生的根源是制度缺失,我国目前尚没有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的标准和制度也不健全,招投标环节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个别从业者“浑水摸鱼”。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土壤污染的特点是就像雷区,暂时封闭还没事,野蛮修复的时候反而可能引发风险。本来该领域的商机就少得可怜,行业混乱,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现象。还是应该谨慎地通过示范工程积累数据、完善标准,同时,当前最要紧的是摸清家底,并加快建设好监测防控体系。
谁该担责?
事实上,常外并非孤例。
放眼全国,随着土地开发建设加速,由于“毒地”而中毒的事件也层出不穷——
2006年,苏州某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了20亩污染土地,6名筑路工人挖土时中毒昏迷;
2007年,武汉一处住宅项目施工者,在接触到原武汉农药厂的深层土壤后,数人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此事导致该黄金地块被荒废了四年之久,武汉国土局因未事前评估和信息公开,向地产商赔偿了1.2亿元。
看起来责任十分明显,但颇为怪诞的是,除了常隆化工偷排废水违反环保法,似乎没有任何一方需要为此事埋单。学校深受“毒地”之害,谁该对受害的孩子负责?
早在2003年,我国开始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但也无法有效过滤“毒地”——该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不包含对用地历史情况的调查,因此不能有效过滤“毒地”。
2014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同年,环保部还下发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不过,对于由谁使用该导则、如何使用该导则,国家亦没有具体规定。
引发“排毒”思考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化工、矿业、冶金等行业的工业废弃地是受污染典型地块之一。在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9%,长三角、珠三角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地区污染问题尤其突出。
按照目前普遍认可的以污染物类型进行分类,我国的城市工业污染土地大致可以分为:来自钢铁冶炼企业、尾矿的重金属污染场地;来自农药等化工企业的持续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场地;以有机污染为主的石油、化工、焦化等污染场地;电子废弃物污染场地。
[pagebreak]刘阳生解释,污染对人们健康产生影响,需要三个条件,污染物,暴露途径和敏感人群,可以说常州外国语学校在这三方面都是有风险的,第一污染物他临近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是有一些农药生产企业,很可能对该地块地下水造成污染,但是地下水是迁移的,这可能造成常州外国语地块的潜在污染风险,再一个暴露途径在哪里,他这个修复是通过常规的,挖掘迁移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农药厂产生的污染物很多都是挥发性、半挥发性的,他在挖掘过程中污染可能突然加重,对人体的影响有可能会比较大。
除此之外,相比水污染治理和大气污染治理,目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和场地修复工作还缺乏成熟的运作模式。随着国家对污染土壤修复的重视和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土壤修复行业所蕴含的上千亿商机吸引着各种企业和人员纷纷加入,但由于操作的不规范,类似常州外国语学校一样的“修复造成二次污染”的问题也不少见。
面临主要难题是什么?
2015年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投入为20多亿元人民币,约占GDP的0.03%;而同时期美国的投入大约为180亿美元,占GDP的1%左右,意大利用于棕地(城市污染场地)再开发的投入占到其GDP的2.5%。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土壤污染形势更为严峻,投入相对不足。
业界资深人士张益明确指出,由于资金有限,目前国内污染土壤修复项目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地段较好的建设用地上。地方政府或开发商都愿意“埋单”,将一些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后作为储备土地,再进行商业开发或住宅建设。修复企业也会重点选择参与一些财政补贴多、土地开发价值高的项目。
然而,即使是这些“千挑万选”出来的项目,修复结果也并不尽如人意。高胜达表示,目前,在土地开发产生的修复需求中,业主和修复企业偏爱快速修复方式,易发生二次污染,环境隐患较大。
“之所以修复效果参差不齐,关键是土壤修复行业存在责任不清的根本问题。”高胜达表示。
2013年,国务院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但由于土壤污染具有渐进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土地可能几经流转,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原来的污染肇事方难觅踪影,谁为污染场地修复埋单?
“修复资金总额有限,要让其发挥最大的效用,修复必须基于科学合理的健康风险评估,而不是基于当前场地的修复预算,有钱的可劲儿花,没钱的草草了事。”浙江大学空气污染与健康研究中心专家尧一骏表示,各方正期待“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尽早出台,以纲领性文件、严格的政策措施,开启土壤污染防治的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