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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

日期:2016-05-18    来源:国家发改委气候司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5/1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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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碳交易 电力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关处室、青海省经信委节能处:

2016年1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你委报送所辖区域内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名单,截至报送期限,我司陆续收到各地方发展改革委提交的名单,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各地方提交名单中仍存在覆盖范围不统一、企业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下步工作的开展。为统一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的覆盖范围,规范拟纳入企业名单格式,我司再次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及代码进行了细化,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下:

一、请你单位再次根据本通知附件1中的确定的覆盖范围筛选拟纳入企业,对于不在本通知附件1覆盖范围内,但2013年2015年中任意一年发电装机之和达6000KW以上的其他企业自备电厂,应按照发电行业纳入。

二、请你单位根据拟纳入企业名单,抓紧组织开展历史碳排放数据的报告和核查工作。对于化工和钢铁行业覆盖范围扩大后纳入的新增企业,拟采用历史强度法进行配额核定,对纳入的自备电厂,拟参照电力行业进行配额核定。请你单位指导新纳入的化工企业、钢铁企业和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核算指南,分年度核算并报告2013至201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新增化工企业、和自备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将于近期公布。

三、请你单位在完成历史排放数据核查和核定工作后,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填报本地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名单和排放数据汇总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格式填报本地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自备电厂企业名单和碳排放数据汇总表,上述汇总表电子版请于6月30日将通过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纵向网邮件系统发送至qhsgnc-gj@ndrc.gov.cn。

四、我司将对报来的拟纳入企业名单和碳排放数据进行复核,对来报名单仍存在覆盖范围不统一、企业信息不完整等问题的省级主管部门,我司将提出整改意见,并适时公布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最终企业名单。

联系人:卓岳 王铁

电话:68502963、6850291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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