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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5-23    来源:黑龙江环保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5/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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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脱硝催化剂 废烟气脱硝催化剂 环境监察

近日,记者获悉,黑龙江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99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监督管理

我省燃煤热电厂、钢铁厂等企业普遍逐步加装了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鉴于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具有浸出毒性等危险特性,环境保护部已将其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归类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工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名称定为“工业烟气选择性催化脱硝过程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确认已 告知辖区内产生该类废物的重点企业尤其是燃煤热电厂,要求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处置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一要严格台账制度。产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企业,应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其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要合理规范储存。在厂区内外暂存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加强防水、防压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三要强化源头控制。鼓励有关企业使用不含五氧化二钒(V2O5)的脱硝催化剂,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产生量。鼓励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优先进行再生,从事其收集、贮存、再生、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四要依法处理处置。不可再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理处置,转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大监管频次,全面摸清辖区内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利用、处置情况,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行为,确保妥善处置,保障环境安全。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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