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能源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税收优惠
a)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相关规定,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
除此之外,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根据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现已经取消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和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事项。
b)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该通知所附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备注:本文节选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问题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