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烟气,由第三方进行余热发电,企业再从第三方购买部分余热电量使用。请问对企业法人边界的排放量核算,净购入热力和净购入电力应该如何处理?另鉴于烟气流量及其焓值难以监测,若无法计算供出的热量,为保持碳排放总量的平衡,从第三方买入的余热电量是否也相应地不纳入计算?
这种情况下净购入热力和净购入电力的核算需要考虑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商业模式,且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内和期外,合同能源管理涉及设备的所有权不同。若余热发电装置的所有权属于当事企业,建议把余热电站算作企业自己运行的余热电站,包含在企业法人边界内;若余热发电装置的所有权确属于其他法人实体,那么,余热发电装置不在企业法人边界内,那么净购入热力需要包括外供给余热发电装置的烟气热量(即负的净购入热力),而净购入电力应该是电网购入电力加上从余热发电装置买入的余热电。若烟气输出的热量无法直接计算,可根据余热锅炉总产出热量及锅炉效率保守推算或按 0 处理,但从余热装置购入的电仍需要纳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