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省环保厅近日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细测》明确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17种情形,主要包括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等。
《细测》明确指出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主要包括14种行为,分别是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伪造监测时间(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等。
根据《细测》规定,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涉嫌强制、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环境监测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技术要求,进行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主要包括8种情形,分别是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对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委托监测,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等等。
《细测》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应及时深入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