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顾问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环保服务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环境服务的需求来自于环境责任主体,从责任的角度来看,环境服务业的需求源于以下三种类型:
1、市政公共服务责任主体
原始的环境责任,不论是对污染的治理责任还是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责任,都是由处在环境之中并对其造成影响的个体产生,由于责任者的分散,政府通过收费的方式将环境责任集中起来,形成了市政公共服务责任,进而由政府统一完成环境治理工作。
经过多年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市政公共服务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从政府转移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专业企业,政府成为服务的采购者和监管者。政府在不改变自己的环境责任和环境设施产权最终所有的前提下,将一定区域、一定期限的环境服务,以一定的服务价格,通过竞争模式选择专业化的运营(投资)公司进行经营。这种模式以经济协议约定双方责权,主要适用于城市污水、城市垃圾等市政性环境设施。
2、污染主体治污责任主体
在众多环境责任主体中,除了多数以缴费的方式将环境责任移交政府外,也有一部分直接以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政府以外的专业企业完成环境治理工作。环境责任主体在不改变自己的环境责任和环境设施产权的前提下,将一定期限、一定内容的环境服务,以一定的服务价格,通过协议或合同选择专业化的运营服务公司进行经营。这种模式在国家市政收集系统难以全面覆盖的背景下,在环境服务市场上仍然占有相当的比例。
3、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政府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不仅限于污染防治和环境改善等具体的公共服务工作,还包括很多由此产生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比如环境监测、环境审核、宣传教育等。政府通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不受环境污染的伤害,公众利益不被环境污染侵害。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是政府对社会的一种管理,而市政公共服务责任则是政府对社会的一种服务,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政府在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时,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完成这些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政府环保服务采购、政府投资等方式,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完成这些工作,由此也产生了一部分环境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