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50号
关于注销29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公告
根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环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列入第二批的274家地方环保系统环评机构,需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脱钩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注销其环评资质。截至目前,已有245家机构完成脱钩。对29家逾期未完成脱钩的机构,我部决定予以注销环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上述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资质的机构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