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淮安市政府近日出台《淮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除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并属于区行政管辖范围(指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的项目;(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审批制)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此外,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保部门撤销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