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权限的批复
浙价成〔2016〕125号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权限的请示》(新发改价〔2016〕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列入《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版)的污水处理监审项目为市本级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监审部门为市价格主管部门。《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条规定: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据此,县(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调查(监审)部门应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