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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新北市垃圾处理厂的回馈金制度 我们该如何借鉴?

日期:2016-08-23    来源:环卫科技网  作者:yan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8/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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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处理厂 垃圾焚化厂 垃圾焚烧发电

近日,台湾省新北市出台了垃圾处理厂回馈金自治条例,规定每吨垃圾提供约合人民币43元的回馈金,并将垃圾处理厂产值的25%作为回馈金使用。回馈金,即我们常说的生态补偿,呼唤已久却落地艰难。在邻避运动风起云涌之时,我们该如何借鉴新北的经验呢?

小编google了一下,终于找到新北市这个条例的全文,请各位先睹为快,内容想象不到的简练。

(憋问小编怎么上的google,也憋问为何不用百度,小编是绝不会教你的)

新北市垃圾处理场(厂)营运阶段提供回馈金自治条例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新北市垃圾处理计划,确保垃圾处理场(厂)〔以下简称处理场(厂)〕顺利营运及改善其周边环境生活质量,对处理场(厂)所在地相关地区提供回馈金,制定本自治条例。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

第二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相关地区如下:

一、树林垃圾焚化厂附近之树林区、莺歌区。

二、八里垃圾焚化厂及八里垃圾掩埋场附近之八里区、林口区。

三、新店垃圾焚化厂附近之新店区(如附表)。

四、三峡垃圾掩埋场附近之三峡区。

前项相关地区之规定适用至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遇有行政区域调整时,其相关地区依新行政区域认定;调整后原行政区域如划分为二以上行政区域,均纳为相关地区。

附表-新店垃圾焚化厂之相关地区

1地区

第三条

本自治条例之回馈金来源如下:

一、每处理一公吨垃圾,提列回馈金新台币二百元。

二、处理场(厂)汽电共生产值之百分之二十五。

回馈金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市库支应。

各处理场(厂)终止营运时,本府不再对该处理场(厂)相关地区提供回馈金;该地区回馈金未用罄时,其回馈金结余款使用项目及程序,依本自治条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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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回馈金之使用项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险费补助、医疗保健事项或生活补助金。

二、相关地区内一般住(租)户水、电费或社会福利之补助。

三、教育奖助学金。

四、环境监测鉴定事项。

五、提升生活环境质量或教育文化水平事项。

六、公共设施之兴设及管理维护事项。

七、执行回馈金使用计划所必需之人事费用及业务费用。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经费总额不得少于当年度回馈金使用计划经费总和之百分之八十。第七款之人事费及业务费,其经费总额不得逾当年度 回馈金使用计划经费总和之百分之二。

第五条

回馈金之使用,由主管机关设垃圾处理场(厂)回馈金管理及运用委员会,并依前条规定拟订回馈金使用计划,由主管机关纳入预算办理。

第六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新台币二百元约合人民币43元,以光大国际为例,依据其中报上半年419.6万吨的垃圾处理量,将会产生一笔约1.8亿元人民币的回馈金,如果再加上发电产值的25%,这回馈金真是一个天文数字。怪不得台湾的垃圾焚烧厂和周边居民这么和谐!

该条例同时还提到回馈金是由“市库支应”,似乎是来自市财政,至于是否会“羊毛出在羊身上”,真正“金主”仍是垃圾处理厂呢?小编就无从查证了。

不过,小编忽然想到,国内有的垃圾焚烧项目补贴还不到20元,拿着这么低的补贴处理垃圾,恐怕很难再提供回馈金给周边居民了。真正的差距或许已经体现垃圾焚烧的中标价上了。

那么,专家怎么看?我们该如何借鉴新北市的回馈金制度呢?请看熊孟清博士的文章。

熊孟清:用利益补偿化解垃圾处理邻避效应

我国台湾省新北市近日出台《新北市垃圾处理场(厂)营运阶段提供回馈金自治条例》,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焚烧处理厂和填埋场周边适当距离内的社区予以回馈补助,并规定回馈金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环境检测鉴定、全民健康保险补助等项目。

其实,给予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社区回馈补助并不鲜见,台北市和广州、北京等城市也都有类似的回馈补助做法,台湾习惯称之为回馈补助,大陆则习惯称为生态补偿。不论冠以什么名称,其性质都是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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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给予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社区利益补偿,乃是因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对当地的经济、环境和发展机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影响当地房地产升值,这是最明显的影响之一。弥补负面影响的实惠、直接方法便是利益补偿。笔者认为,完善利益补偿制度,有助于化解垃圾处理的邻避效应。

首先,明确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垃圾处理是一种经营性服务,补偿主体理当是垃圾处理服务的受益者(即垃圾排放者)。因此,垃圾从哪里来,哪里就得提供利益补偿,可要求每吨垃圾加收一定的补偿金。补偿对象没有补偿主体那么容易确定,关键是不容易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而且,衡量确定影响范围与程度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也是一项社会心理鉴定工作。但是,建立健全利益补偿制度必须明确补偿范围及其补偿标准。

其次,明确利益补偿的运行机制,包括核算方法、运行方式和评价机制。核算方法需要评估补偿主体因素、补偿对象因素和政府因素,并建立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良性博弈方法,直至确定补偿标准。运行方式,理论上讲最好由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直接完成,但在政府主导垃圾处理的现状下需要政府主导。例如,广州市利益补偿运行方式是市将补偿金划拨给区,再由区划拨给镇,镇再分配给村,最后由村计划使用。这种方式有利于减轻市、区政府的工作,实现精准补偿,但居民个人获益大小取决于镇、村的利益补偿分配方案。

第三,建立利益补偿的评价机制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忽视。跟踪补偿对象、补偿主体与政府相关因素的变化,及时、准确评价补偿效益,判断补偿是否有效,对进一步完善利益补偿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实现利益补偿动态化的保证。如果利益补偿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就要对补偿方式方法予以修正;如果一些重要因素或其主要方面没有达到预期,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为此,需要做好补偿实施前的本地调查和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调查,并建立完整的调查分析资料档案。

此外,需要探索多种利益补偿模式。完善市场型和市场导向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为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模式奠定基础。创新利益补偿形式,逐步建立资金补偿与配套性公益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替代项目对口支援、政策扶持等多样化补偿形式。完善补偿费转移分配途径与方式方法,探讨垃圾排放权/处理权交易模式,充分发挥输血型补偿方法的作用。同时,拓宽造血型补偿方法的应用范围,创新造血型补偿方法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造血型补偿方法的使用机会。例如,建设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设施时,可就近配套建设拆解与二次分拣设施、二手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利用设施、集散中心等相关设施,甚至建成循环经济园区,推动造血型补偿方式的应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总之,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利益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渠道,形成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监督管理法治化的利益补偿模式,化解垃圾处理邻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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