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相比,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删除了30万元罚款上限,明确可以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拟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并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称,针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早在2011年6月4日和17日,蓬莱19-3油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造成蓬莱19-3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数额提出异议,认为30万元的罚款上限过轻,要求加大力度。
据公开资料,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2013曾据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就个别条款作过修改。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曾介绍,自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新部署,为落实中央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修改。如明确地方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将生态补偿、生态红线、区域限批等已经实施且成效显著的政策写入法律;强化法律责任,提高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随着陆源污染物排海量的加大,包括海上溢油等大面积污染事件多次发生,外界要求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建议不绝于耳。
对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方面的内容: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对新的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衔接。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最后,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草案修改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草案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