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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

日期:2016-09-2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吴秉泽 王新伟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9/2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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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 生态建设

贵州省近日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

由于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众多,长期存在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不明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职责交叉、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自身环境保护职责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

围绕存在的问题,贵州省此次印发的《规定(试行)》分别对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在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划分上,《规定(试行)》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并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负责环境质量红线的划定及实施;同时,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制定实施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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