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识别论证阶段的变化
根据条文判断,不再明确划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以下简称“财金113号文”)规定的项目识别阶段和项目准备阶段,合并调整为项目识别论证阶段;
第四条明确:PPP项目实施机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对于政府发起PPP项目,从财金113号文规定的由财政部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PPP项目,调整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对于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从财金113号文规定的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PPP项目,调整为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五条强调:新建、改建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新增: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包括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明确:将113号文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调整为由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物有所值报告。第七条明确:将113号文规定的由财政部对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调整为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八条明确: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第九条规定: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此处PPP项目开发目录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中提出的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如何衔接,尚需进一步明确;
项目采购阶段的变化
第十二条重点强调:民营资本、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平等性;
第十四条新增:在社会资本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时,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合理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新增:采购结果公示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署前,PPP项目合同的审核和批准流程,以及审核的要求和内容,包括合同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付费与绩效是否挂钩、成本核算成本变动因素、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等。
项目执行和移交阶段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明确:将113号文规定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和中期评估,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流程,调整为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明确:将113号文规定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定期监测项目产出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调整为由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新增: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
第三十三条新增: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五条新增: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强调PPP项目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预算管理的变化
第十八条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将PPP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将每年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增加:行业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