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将于12月1日调整为每吨0.95元。
据了解,本次价格调整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城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应调整至不低于0.95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对污水处理费成本进行了监审调查,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0.40元/吨调整为0.95元/吨。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城区居民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300吨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90元,污水处理费为0.95元,最终到户价格为2.85元;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301—420吨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85元,污水处理费为0.95元,最终到户价格为3.80元;第三级水量(每户每年421吨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80元,污水处理费为0.95元,最终到户价格为4.75元。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为2.00元,污水处理费为0.95元,最终到户价格为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