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份细数那些发布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省市,主要以减少水污染为主,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污水处理厂处理率提高,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覆盖要提高等,具体内容如下: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重点:列入1000个美丽乡村建设名录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湖库周边、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周边、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主要城镇周边(城镇规划建成区以外)等区域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目标:到2018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20%;到2020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50%。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少于80%。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全覆盖。
《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资源采用得到严格管理,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2.7%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2019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到2030年,地表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7.3%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
江苏南京印发“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通知(附重点项目表)
“十三五”时期,南京水务要统筹推进“安全水务、资源水务、生态水务、民生水务、法治水务”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相对完善的防洪、排水、污水处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健全水资源配置、水生态治理、水管理服务、水法治保障体系,提高城乡防洪减灾、供排水、污水管控、现代农业保障能力和水环境治理水平,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率先实现水利基本现代化的基础上,丰富和拓展水务现代化建设内涵,提升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实现“水安全保障可靠、水资源配置合理、水生态健康优美、水法治保障有力”的水务发展目标,建成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更高满意度的现代化水务综合保障体系(南京市“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主要指标目标、南京市“十三五”水务规划重点项目见附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到2017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13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2.3%以上,18个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保持在66.7%以上,45个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保持在86.7%以上,削减劣Ⅴ类水质断面11个;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达到国家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13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2.3%以上,18个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7.8%,45个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8.9%;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千岛湖引水工程建成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维持稳定;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断面;完成省规定的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下水水质维持稳定。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目标清单及各县区主要河流水质保护目标清单详见附件1、2。
到203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消除;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重庆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实施方案
2017年前,主城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实现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经济高效、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016―2020年,主城区以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逐年分别达到70%、75%、80%、85%和90%,基本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
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主城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级财政统一支付。污泥处理处置费标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主城区2015年―2017年政府购买污泥处置服务费用的通知》(渝财公〔2016〕10号)要求执行,污泥制园林营养土处理处置费标准为217元/吨;水泥窑协同焚烧、建材利用和餐厨垃圾混合处理处置污泥等其他方式处理处置费标准为193元/吨;污泥运输费标准为1.85元/吨?公里。市财政局每隔三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主城区的污泥处理处置及运输成本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