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各级政府将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赋予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权,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21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表示,《条例》突出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强化重点区域管理,并通过规定省环保部门约谈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法定情形;依法公开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七大类信息;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加强对祭祀活动、燃放烟花爆竹、餐饮业油烟扰民、露天烧烤等方面的管理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燃煤单位应达标排放;明确高排放机动车概念,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限行和鼓励淘汰政策的规定;机动车不得在行使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对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规定重点区域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有计划地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额定蒸发量每小时二十吨以上或者额定功率十四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应当加装卫星定位装置。
黑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刘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以解决季节性、区域性污染问题为根本目的,省环保部门将对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规定,追究违法违规排放企业责任。他预计,到2018年年底,哈尔滨市PM2.5较2015年年均浓度降低25%,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
据悉,《条例》共7章98条,黑龙江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21个中省直单位于2016年初共同开展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