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恩平市公安局、环保局、那吉镇政府等多个部门单位联手,侦破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

2月14日,恩平市公安局那吉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恩平市那吉镇潭角村委会古楼村猪槽山(土名)山头有人填埋垃圾。对此,该所根据市公安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在江门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和恩平市局经侦大队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力量伏击守候,在该山头当场查获垃圾运载的汽车3辆,抓获运载垃圾的犯罪嫌疑人5人、负责开挖机管理垃圾场的管理人员2人。

经查,黎某浪、李某三、唐某彬、谢某国、邓某顺、谢某辉等人从2017年2月2日开始至今,多次用泥头车和平板车等车辆从中山市小榄镇一垃圾场将垃圾运到该地点倾倒在山头,其后由刘某苟开挖机从周围山上挖泥土下来,由“金哥”(在逃)用铲车将挖下来的泥土盖在垃圾上面,直接将垃圾填埋在山头。期间,平均每天有12至13车垃圾被填埋在山头。犯罪嫌疑人刘某苟、黎某浪、李某三等7人对其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市环保局组织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该处堆放点垃圾的外排渗漏液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处堆放点垃圾的外排渗漏液中含有镍、镉、铜、锌等重金属,其中镉超标4.5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涉嫌环境犯罪。
目前,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已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知识知多点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