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巴中市巴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出台了《巴中市巴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巴州府办〔2021〕31号),有效期2年,于2024年1月30日失效。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规〔2024〕1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巴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巴中市巴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巴中市巴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二、工作要求及目标任务
本办法要求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采用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居)具体落实、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工作模式,逐步构建责权清晰的运维管理体系,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对于避免国有资产浪费、提高处理设施运行率、提升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三、文件依据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规〔2024〕1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村(居)委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半年、年度运行维护情况整理上报巴州生态环境局备案。该文件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1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强调运维管理原则和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明确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农户职能职责。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村(居)委会具体负责,采用“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村(居)委会日常管理”的运维管理模式,并配套制定基本制度。
第四章 管理内容。提出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设施运维管理举措和要求。
第五章 保障措施。提出按照“区级财政安排一点+居民自筹一点+综合项目平衡一点+乡镇运行经费和村集体经济补助一点”的方式,筹措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章 监督考核。明确监督措施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七章 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六、新旧政策对比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对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巴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新增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处理意见,调整相关表述,将第四条修改为:“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屠宰、养殖、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新增巴州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删除乡村振兴局职责,将第七条巴州生态环境局职责修改为:“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修改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督促第三方运维机构做好乡、社区(被撤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
4.将第八条第二款中“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删去,修改为:“制定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删去第八条第三款“对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相关内容合并至第二十九条。
5.增加巴州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职责,将第九条综述修改为:“村(居)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落实主体,在乡镇(街道)、巴州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具体落实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6.精确相关表述,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点位、设施运行情况及运维管护内容)。”
7.对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村(居)委会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由辖区乡镇(街道)初步核实,并提前十五日向巴州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8.规范相关表述,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村(居)委会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乡镇(街道)和巴州生态环境局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并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9.规范相关表述,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农户经批准新建或改建住房的,应同步完成化粪池建设并全面收集各类生活污水(粪便水、洗涤水、洗浴水、餐厨水),有条件接入聚居地或场镇污水主管网的应自行接入污水主管网。新办农家乐应自行配套建设化粪池和隔油装置。”
10.细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要求,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六款修改为:“一体化处理设施活性污泥满足要求,人工湿地植物正常生长,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11.对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增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要求,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 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12.对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增对污泥的处置要求,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村(居)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并建立处理台账。鼓励当地对污泥进行农业土壤肥料制造、回用污泥和沼气发电等资源化利用,禁止随意排放或不当处理。”
13.精简条款内容,将第二十、二十一条合并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村(居)委会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账。村(居)委会应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位、管护人员、施工单位、运维主体、运维人员、联系方式、处理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14.新增设施设备报废相关流程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设施设备报废、拆除由乡镇(街道)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经现场评估后作出处理意见,同意报废的按固定资产处理流程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巴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15.对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运维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运行管理应急预案,组成应急小组,并定期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同时做好问题跟踪记录与反馈。”
16.统一区级财政补助标准,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区级财政按照每村每年3000元的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17.对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巴州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相关要求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
18.对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巴州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19.对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原办法规定由乡镇(街道)负责每年度对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的技术服务情况进行考核,修改为:“巴州生态环境局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考核机制,对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级财政支付第三方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20.为基层减负删除第二十五条,取消区对乡镇(乡镇)考核内容。
21.根据司法审查意见,增加解释条款,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本办法特定词语或概念含义由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2.《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同步将《管理办法》有效期修改为五年,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巴中市巴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巴州府办〔2021〕31号)同时废止。”
七、有关保障措施
按照“区级财政安排一点+居民自筹一点+综合项目平衡一点+乡镇运行经费和村集体经济补助一点”的方式,筹措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一)区级财政按照每处设施3000元/年的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等综合项目到位资金中平衡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