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日
晋城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保障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和《晋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全面推进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及环保重点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晋城市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54µg/m3左右、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降至61µg/m3,同比2016年均下降12.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同比2016年下降4%(具体指标待省政府正式下达),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较2016年增加1%。
各县(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同比2016年只降不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较2016年只升不降;城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晋城市市区目标执行。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晋城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共计56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力争提前一年(2017年底前)化解钢铁产能85万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全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全市实现生活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在市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燃煤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其他地区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继续推进县(市、区)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泽州县政府要对市区周边的南村镇、金村镇辖区内目前尚在生产的建材、铸造、型煤、轻质碳酸钙、商砼搅拌站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扬尘污染严重的各类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染严重、明显影响空气质量且治理无望的企业,限期完成关停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全市开展的“铁腕治污”行动,4月底前对辖区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全面取缔,取缔工作要严格落实生产设施拆除、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晋城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的要求,严格落实“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市电力公司对列入取缔名单的各类“小散乱污”企业严格执行断电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电力公司)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小型煤、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继续实施中石化晋城分公司油库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二)清洁生产
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焦化、重金属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晋城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方案》中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强化煤炭生产加工源头管控,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
提升油品质量,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假劣油品违法行为,联合打击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建立成品油质量追溯制度,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车用尿素监督管理。加快建设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责任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稳定运行;6月底前,全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局)
(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严格燃煤锅炉准入标准。凡供热、供气管网到达区域,一律不准建设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和县城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建成区以外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其他区域优先采用燃气、太阳能、电锅炉或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提高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逐步淘汰市区内的分散区域供热锅炉,积极发展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为主的集中供热模式。2017年全面实施“阳电余热替代燃煤锅炉供暖”工程,采取热电余热联供的方式替代市区19台区域燃煤锅炉,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17年底,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储煤场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所有储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对散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煤装卸和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以及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散煤的储煤场等依法进行处置。合法经营的储煤场按照环保要求依法规范,实施全封闭管理,实现储煤场地“上不露天,下不落地,刮风无黑尘,下雨无黑水”,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和“煤改电”。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10万户以上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对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法实施整村拆除和集中供热及气化改造的城中村、城边村,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工业企业余热、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全部进行优质煤等清洁燃料置换。统筹规划与实施“煤改电”工程方案,市、县级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给予补贴,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统筹协调“煤改气”、“煤改电”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
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晋城市市区建成区全面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到2017年底,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2017年春季复产前全部完成阳城建瓷工业园区15家建瓷企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年底前完成园区周边5家建瓷企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责任单位:阳城县人民政府)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原依法划定和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础上,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严格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规定,调整禁燃区管控燃料目录,逐步推行Ⅲ类管控燃料,实现最严格管控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燃煤管控,着手制定《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16%、硫份大于1%的民用散煤;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政策恢复为直接发放优质煤;开展优质煤质量抽检工作,禁止供应抽检不合格的型煤、取暖散煤,一经发现,从严处罚。加强对居民采暖的监督指导和培训,用户禁燃劣质煤焦,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燃煤污染排放监管。2017年9月底前,全市所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供暖燃煤锅炉)在全面完成对标改造的基础上,全部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0月底前完成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含大唐)5-8#机组(190万千瓦)以及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1-2#机组(60万千瓦)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及钢铁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制定全市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建立全市VOCs排放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化工行业3月底前全部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治理,并制定2017年总量减排治理方案,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市VOCs排放摸底调查情况,全面推进石油化工类,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铸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类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冬季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市电力公司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行污染源“一证式”排污许可证管理,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率先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结合我市污染排放特征,率先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及环境综合整治
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收费管理办法。依据即将出台的《山西省施工工地扬尘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市工地扬尘排污收费管理制度并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9月底前,全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施工工地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渣土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100%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规定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对市区及周边裸露、破损道路实施修复。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晋城市市区、高平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6%,其他县在2016年基础上增加6%。(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工作,市区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高平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区政府、高平市政府)
实施重点路段管控措施。制定《市区西北环路、207国道大型货车限行分流通告》,市区过境大型货车应选择高速公路快速过境,降低市区西北环路和中原街车流量,减少交通拥堵,以及车辆尾气排放、运输货物抛撒带来的大气污染。(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控制。全市工业企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实施封闭,不能封闭的要采取围挡、覆盖、喷雾等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3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完成餐饮油烟监控平台建设,对首批15家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继续实施餐饮企业油烟治理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完成20家企业油烟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推进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一定范围划为重点控制区域,严格监管,重点整治各类污染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市区物贸小吃城经营转型任务。(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力度。严格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8月底前制定《晋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划定禁限放区域,以及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采取的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通过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减少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或高排放车辆)淘汰任务,淘汰全市范围内黄标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局)
围绕“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进一步优化主、次、支路网级配,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占道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严格机动车排放控制。12月底前,市区至少要安装10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推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全市营运类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及营运资格许可的重要内容。推进柴油车辆加装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工作(具备实时诊断功能)。(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推广新能源汽车。力争2017年底前将一半以上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进一步推进实施热电联产和燃气供热等清洁供热方式,继续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建设改造,大幅提高城镇集中供热水平。全市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9%。(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市区及周边区域集中供热、供气。逐步将市区及周边未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的城中村、城边村纳入“两供区”范围,将市区小型餐饮、综合性市场等用煤群体纳入集中供热、供气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进金村新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泽州县政府)
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以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大气环境管理
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依据省环保厅即将出台的《城市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指南》,在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大气排放源清单和源解析结果,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减排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采用高密度网格点布设和高精度激光雷达监测等方法,对国控站点周边、建筑工地、主干道路、排污企业以及传输通道等区域进行监控,实现整个区域高时间分辨率、高空间分辨率和多参数的实时动态监测。通过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做到责任明确,管控科学,发力精准。实现“监测、预警、指挥、执法、管理”五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加快推进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2017年底前建立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并建立动态化更新制度。建立市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平台,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化响应关系,为全市空气质量管理、污染减排评估、决策与考核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臭氧来源解析、区域大气污染物传输等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市级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及省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24小时启动应急预案。研究建立反映SO2应急要求的预警及响应措施体系,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8月底前,完成新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市环保局要定期对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有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开展《大气十条》终期考核及评估。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大气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对全市五年来《大气十条》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工作成效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分析,提出“十三五”后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强化调度考核。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月通报和季度评估分析制度。市环保委办公室每月调度各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完成情况并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环境质量状况。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各相关单位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进行通报和预警。根据季度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AQI指数持续“爆表”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实行公开约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重点责任单位应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制定本地区(单位)的行动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部门,3月底前报送至市环保委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将依据《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和《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2017年度工作任务及2013-2017终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部门责任,实施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措施,密切配合,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2017年各项重点任务目标按期完成。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重点工作开展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市、县两级财政要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加强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得其所、用得其时、用得有效”。
(三)强化网格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监管责任清单、责任人及监管示意图等主要监管内容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贯彻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由市环保委提出应予问责的建议,并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
(四)推进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参与
市环保委办公室要每月公布县(市、区)、开发区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并推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全社会共同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