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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软管排污逃避监管

日期:2017-05-04    来源:中环报山东  作者:王诺 夏睿宏 朱晓晨 彭洪真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5/0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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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 污水处理 水污染

 

2016年12月14日上午,城阳分局对钜源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两台行车、两个配电箱、6个酸洗磷化池进行了原地查封。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供图

“本来想着腊月里,执法会相对松懈,执法人员不会这么拼,就是来检查也不一定能到这里,就是到了这里也不见得能发现。”山东省青岛钜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设备发生故障,怀着侥幸心理,污水处理站站长在没跟领导汇报的情况下,自己偷偷架设了软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没想到被环保部门抓了个正着。

近日,青岛市城阳区公安机关正式受理青岛钜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案,并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站长进行了为期10日的行政拘留。

“代价太大了。”污水处理站站长后悔地说。

此案是2017年青岛市移送拘留的第一起案件,执法人员主动出击,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同时综合运用了查封扣押、行政罚款等执法手段,彰显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零容忍”的态度,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推进全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升环境监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事件还原

例行监察不寻常 违法排污抓“现行”

2016年12月12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监察中发现,青岛钜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酸洗磷化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

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用水泵将进入絮凝沉淀池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酸洗磷化废水引出,通过私设的软管进入絮凝沉淀二沉池后,直接从污水排放口排入市政管网。其间,絮凝沉淀池中水泵与污泥压滤机均未运行,废水也没有经过气浮池处理。执法人员随即现场取样监测。

12月14日,城阳环境监测站做出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废水pH值为2.5,锌为13.6mg/L,均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该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执法过程

先处罚后移送 多种执法手段并用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2016年12月12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7年2月15日,城阳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35472元整。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2016年12月14日上午,城阳分局对该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两台行车、两个配电箱、6个酸洗磷化池进行了原地查封。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2月6日,城阳分局以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城阳区公安机关。

2月7日,城阳区公安机关正式受理。近期,城阳区公安机关已将该案分转街道派出所,进行具体的拘留工作。

■案件思考

查处违法案件需要联动 更要自身本领硬

《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的实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但仍有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顶风而上,以期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降低成本。对于此类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创新执法检查手段,强化环保公安联动,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例行监察,要追着查,一查到底

总结这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经验可以发现,执法人员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对案件调查要严谨细致,留心检查,检查到位,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企业排污状况。

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深入细致地观察各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本案中违法企业在絮凝沉淀池与絮凝沉淀二沉池之间架设的软管,极具隐蔽性,不细心很难发现。

抓准问题关键,需要多角度取证

该案涉及行政拘留,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站长进行询问时,就问询了该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是否知情一事,被询问人承认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并称在污水处理站发生故障后,未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请示,擅自做出决定,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停止运行污水防治设施。这为移送公安机关建议拘留,提供了证据支撑。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进行了全程录像、拍照,视频资料清晰显示该公司的污水治理设施没有运行,絮凝一沉池内潜水泵、污泥压滤机等均处于停运状态。

环保公安高效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2016年12月12日上午,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环境监测人员当即对该公司总排污口排放废水进行了水样采集。

12月14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进行了查封。

12月16日,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

2017年1月12日,执法科室、法制部门与城阳区公安机关法制人员进行首次会商,就案件定性、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证据收集、采纳及适用法律法规等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为案件移松和公安立案侦查提供有力支撑。

2月6日,此案正式移交公安机关。

依法履职尽责,用好用足法律武器

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的实施,给环保执法配备了有力武器,同时也为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为例,环保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因此,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可使其发挥1+1远大于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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