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监测考核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考核的重点工作。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前不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不达标成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突出短板。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有些县域环保工作和投入力度减弱,部分领域环境治理有所放松。一些企业环境治理意愿下降,提标改造不及时、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甚至弄虚作假、偷排漏排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县域辖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导致部分环境质量不达标,成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突出短板。
二是县域农村环境保护问题比较突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未能形成有效合力,一些地方财政补助政策不足,把财政困难当借口,造成部分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严重滞后。农村卫生环境脏、村庄布局乱、基本公共服务滞后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性改观。农村面源污染严重,农药化肥大量使用,畜禽养殖污染未得到有效治理,在某些区域已成为影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水环境的重要原因。
三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保障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保工作合力不足,部分政府部门环保职能分散交叉等问题突出,没有完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削弱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监督管理的合力。同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保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尚未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融资机制有待完善。
四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保监管能力不足。县域环保监管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能力与执法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生态环保执法装备技术水平仍然滞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监测与监察联动机制目前尚不完善,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等尚未能实现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还不能完全实现互联共享,难以适应新常态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监管执法的需要。
五是个别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够到位。个别地方领导思想认识有偏差,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决策部署理解不够透彻,片面追求GDP增长,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导致部分干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问题的严重性和污染治理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导致部分重点工作难以落地。
为了科学监测考核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尽快适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的变化。《通知》要求,空气质量指标由原来的3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增加至6项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在涉水县域境内主要河流、湖库布设监测点位,同时开展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新增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并在自然生态指标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容,将原来的“受保护区域面积比”调整为“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3个技术指标调整为监管指标,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作为专项指标进行评价。
二是深化生态环保体制改革,科学优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工作模式。以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理顺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的职能,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通知》要求,自然生态监测工作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含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除目前的国控点外,其余点位全部设为省控点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均为国控点位,由国家统一组织布设。国控点由国家组织监测,省控点位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监测。
三是压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增强保护县域生态的使命感。抓紧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责任清单,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保督察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恶化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