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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执法专项大检查来了 先自查一次吧

日期:2017-05-25    来源:EHS合规  作者:王羽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5/2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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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废处置 固废处理 固废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专项大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环保监督的工作重点。张德江委员长任检查组组长,并已于5月22日主持召开了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执法检查组将组成5个小组分赴10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大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数量激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形势严峻,违法案件频发,投诉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既是防范环境风险的客观要求,也是改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

检查重点:

(1) 宣传贯彻和推进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作进展情况;

(2) 主要法律制度落实情况;

(3) 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处理处置情况;

(4) 分析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 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实施和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等。

本次检查时间:

2017年5月至8月。

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自查的常见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

常见工业固废行政违法行为及规定: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常见危险废物行政违法行为及规定: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常见刑事违法行为及规定: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二)“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

(三)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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