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潮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7〕14号)和市委市政府“百团大战”中关于“加大大气污染整治,确保我市2017年空气质量排名在全省中上水平”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率达到91%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下降比例达到省下达的要求,空气质量排名在全省中上水平。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综合整治面源,减少颗粒物产生。
1、全面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积极配合市人大扬尘污染控制专项立法,加快制定《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工作,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进出工地车辆要冲洗、覆盖,不能带泥上路,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采取围挡、道路硬化、覆盖等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同时落实主城区内工地配套高压喷雾降尘设施,在建的建筑物楼顶要安装喷水装置,抑制施工扬尘。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强化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对不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混凝土搅拌站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各混凝土搅拌站加强对运载材料车辆及搅拌车的管理,确保车辆清洁,运载过程不洒落、流溢,不出现漏洒污染路面的行为,沙、石、土堆场要覆盖防止扬尘。〔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强化道路建设施工扬尘控制。一是交通部门负责牵头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打通过境通道,减少过境车辆、泥头车从市中心经过。二是交通、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道路建设及维护时要做好围挡,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尽量减少扬尘产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相关单位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落实各相关单位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道路洒水频率及洒水量,结合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综合开展城市保洁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协调隧成公司每周对市区主要道路进行清洗2次以上,每天对市区主要道路洒水4次以上、其他道路洒水2次以上;遇有静风、雾霾天气,要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从今年4月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协调市消防局每旬对市区主要道路冲洗1次。各县、区和镇(街)要增加设备投资,购置洒水车、洗扫车、扫地车、高压水车等机械保洁设备,提高道路保洁效率,机械化作业要确保道路无积尘、泥沙、土绺。同时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要使用高压喷雾降尘车,扩大市区喷雾降尘范围和延长作业时间,并在潮州大道等主要路段绿化带加装固定喷雾降尘设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公路养护单位每周对负责养护的主要公路进行清洗2次以上,每天洒水4次以上,其他道路每天洒水2次以上;遇有静风、雾霾天气,要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泥头车整治,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开展对泥头车、工程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和大货车等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漏、抛、洒等现象。在重点路段设立检查点,规范进入市区的泥头车行驶路线和装载管理,从严控制泥头车从市(城)区通过,要限制沙土装载的高度,车箱实行封闭或遮盖,防止运输时漏、抛、洒等污染路面现象发生,减少道路扬尘来源。〔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3、全面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重点强化瓷泥(加工和瓷土开采)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规范瓷泥加工企业,配套扬尘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厂区内存放瓷泥、瓷土等容易产生扬尘的区域的管理,采取喷淋抑尘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运输瓷土、瓷泥的车辆必须覆盖防抛撒,出厂(矿)前必须清洗喷淋后才能上路,降低瓷泥扬尘对市区空气质量的影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落实,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参与〕
4、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市住建局要牵头负责推进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行为的督查督办;市农业局牵头负责推进禁止焚烧秸秆和田间杂物的工作,积极推广秸秆的综合利用技术,加强对各地禁止焚烧秸秆工作的督查指导,引导农民自觉不焚烧秸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要牵头开展市区露天焚烧、烧烤及小炒摊挡的整治,落实湘桥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局、枫溪区城市管理监察队和各镇街城管部门,饶平县、潮安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定期开展巡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全面禁止露天焚烧、违章烧烤行为。〔市住建局、农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负起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主体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镇(街道)、村(居),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日常巡查力度,实行全域禁止露天焚烧,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纠”原则,坚决查处每一把火,始终保持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特别是要落实专人负责收割季节的日常巡查工作,坚决制止秸秆的大面积露天焚烧。全面加快“一县一场”建设进度。2017年底前完成潮安垃圾焚烧厂、饶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严格执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置”的垃圾处理原则,彻底解决城乡垃圾的出路和污染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落实,市住建局、城市综合管理局配合〕
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宫观。〔市民族宗教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综合整治移动源,推进移动源污染治理。
1、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力度
市公安交警、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和强制报废工作,扩大我市黄标车限行区范围,根据省的要求开展黄标车技术鉴别和治理改造试点,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严查淘汰车辆上路行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市公安局、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市环保部门在市区黄标车限行区开展黄标车进入限行区电子警察抓拍和处罚;要加强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工作,提高电子执法准确率,配合省推进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同时,进一步增加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卡口设置,增大抓拍区域,加大对黄标车闯限行区的处罚力度,压缩黄标车行驶空间,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市公安局、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2、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快市机动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平台联网传输数据,提高检测数据传输质量,全面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及时开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监督抽测,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市公安局、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发改局、财政局参与〕
3、加强过境车辆管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科学合理疏导市区交通,禁止过境大货车从市中心经过,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尾气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4、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推行和提倡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及“无车日”活动;市发改部门要牵头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出台我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政策。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市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6.逐步建立船舶污染防治体系。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以及江海联运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潮州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7、组织实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
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海洋渔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
(三)加大固定源整治,减少污染物排放。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小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市环保局、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实施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大唐潮州电厂#1、#2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最大程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加强大唐潮州电厂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环保局、潮州港开发区管委会、饶平县政府参与〕
3.加快推进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
2017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外,全面淘汰我市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锅炉,完成省下达的13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质监局、环保局参与〕
4.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
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发改能电〔2015〕488号)要求,积极推进潮安特色产业园区燃气热电联产等项目建设。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参与〕
5.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
推行陶瓷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大唐电厂、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的监管。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重点企业VOCs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落实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全面开展区域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治理工作。推行“一企一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配合省建立并实施企业VOCs排放申报制度,在重点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试点;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工商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发展绿色经济,淘汰污染产能。
1、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完成省和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年度任务。〔市经信局、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经整改达不到强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有序关停退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比省级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市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建筑节能。
1、严格控制石油焦的使用。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发电项目(含自备、热电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市发改局、环保局、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进燃气“一张网”建设。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一张网”的规划要求,推进燃气“一张网”建设,多渠道开辟液化天然气气源,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加快西气东输长输管道、LNG储配站等气源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至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市住建局、发改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努力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提高预判能力,应对污染天气。
1、强化分析研判,切实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市环保和气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分析,加强大气重污染预报、预警工作,提前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及时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提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各县、区要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可能发生轻度、中度污染等级(AQI超过100)天气时提前采取强化措施,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如出现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潮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应对措施,切实保障我市空气质量,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
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潮府〔2014〕4号)、《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委办发电〔2015〕12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市政府相关部门也负有相关管理责任,都要抓紧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并抓好实施。
(二)确保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省和地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
(三)加强督查考核。
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日常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工作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整治效果,并形成督查通报报市领导。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严重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执法力度。
对各县区存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实施市直部门联合督办,严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无人机拍摄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对企业排污状况的智能化监控水平。
(四)推进信息公开。
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建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改变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陋习,倡导节能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民众监督,形成全民参与大气污染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报道宣传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闪光点和先进典型,曝光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和典型案例。对被曝光的行为和典型案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落实到位。